企业人力文本 劳动维权文书 劳动基本法 地方法规 政策动态 护法维权 企业利益 劳动合同法讲座 调解仲裁法阶梯
仲裁法解读
  分类导航  
劳动基本法  (6)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7)
司法解释、指导意见  (14)
地方法规  (15)
  最新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
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在省法院与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联合新闻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劳动仲裁法-劳动法专家-劳动仲裁指南网   2010-04-19 11:32:56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首页 联系方式 收费标准 友情链接

劳动仲裁法网站系统版权所有- 粤ICP备09220203号
Copyright 200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