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补偿有效,员工应予赔偿
从事软件设计工作的张某某与广州一家公司签订了带有竞业限制事项的劳动合同,公司每月支付给他竞业限制津贴,规定他离开公司后3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工作。然而,张某某跳槽到了业内另一家公司。最近,原公司将张某某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津贴,公司表示:从张某某入职起,公司就在张某某的工资中加入一笔竞业限制津贴,一直到2006年8月底。同年9月,张某某提出了辞职,不久就到另一家公司工作,而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公司产品基本相同。原公司知道后,认为张某某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津贴。而当事人张某某称:条款属无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但按规定公司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金。由于公司未向他支付这笔费用,所以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
那么,员工跳槽后,企业没有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是不是就可以不受竟业禁止条款的限制了呢?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案例实际发生是06年,《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在职期间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只要双方对竞业限制相关条款予以确认,且单位在工资发放中有竞业限制的相关明细,则可认定相关条款有效且单位履行了义务,可以要求员工支付相关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