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经济补偿金是差旅费计算在内吗?
于先生是广东省东莞市某建筑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家住广州。2008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于先生已经向公司表明自己的实际困难,即家住广州市区,如果每天到公司上班的话肯定是要发生一定的费用的,希望公司对此情况予以考虑,公司也答应实际予以解决。2009年12月,于先生劳动合同到期,且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答应按照法律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基数双方产生了争议。
于先生认为,公司每月为其支付1200元的差旅费,这部分费用是于先生现实产生的货币性收入,应当计算在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中。而公司方面则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先生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误餐补助和话费补贴,并不包含差旅费。所以不同意按照于先生的计算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诉诸劳动仲裁。
律师点评:
那么,本案中于先生所取得的差旅费是否应当纳入到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呢?
其实,差旅费是一个统称,在法律中有着不同的法律属性,不能一概而论的。实践中,差旅费有两种形式。
有一种情况是,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差旅费的数额,或者是企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无论企业员工是否出差,出差时间长短,一律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这部分差旅费伴随着工资一同发放。这样我们发现,实际上这种差旅费带有很强烈的津贴的性质,是对劳动者在经常出差这样一种特殊劳动条件下付出了超常的劳动所给予的经济补偿。这种差旅费应当属于劳动者的工资范畴。
还有一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差旅费的数额,而是根据劳动者实际出差的情况进行报销。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根据级别享受不同的出差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劳动者予以报销的依据是劳动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如餐饮、车票、住宿票等等。实际上我们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差旅费只是企业对劳动者因为出差而垫付了相关费用进行了财务结算,而不是因为劳动者提供了特殊条件下的服务而给予其额外的补偿。从财务制度上看,费用报销属于企业费用支出;工资、补助则在 “工资”科目中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的差旅费和工资没有关系。
就本案分析,虽然于先生和东莞某建筑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差旅费的问题。但是从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企业是每月现实为于先生支付了1200元的差旅费的。这部分差旅费从数额上看是固定的,从支付手段上看是和工资一同支付的,应当视为于先生在异地工作所享有的特殊的劳动待遇,应当属于工资的范畴。本所律师接受于先生的委托,代理其参加劳动仲裁,为其据理力争,最终维护了于先生的利益。 |